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02民初164号
原告:来某某,男,汉族,1953年6月12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身份证号:610××17。
被告:陕西绿家源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来某某与被告陕西绿家源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01-04立案。原告来某某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某某的撤诉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来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丹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