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家源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绿家源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礼泉西部乡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402民初1670号
原告陕西绿家源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建设西路曲景花园10号楼2单元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礼泉西部乡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礼泉县新时社区东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绿家源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礼泉西部乡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礼泉西部乡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1302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城支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绿家源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礼泉西部乡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1302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乙燕
代理审判员张丹
代理审判员*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毛颖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