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家源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绿家源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3059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陕西绿家源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建设西路曲景花园10号楼2单元1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62586634L。
法定代表人:韩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绿家源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85元,减半收取计21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