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106执15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被执行人宁夏银利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吴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银金劳人仲裁字(2016)34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银利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银利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61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61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61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656元,住院伙食补助36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60元、医疗费7717.14元、经济补偿金1174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229元,合计89803.14元。但被执行人宁夏银利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银利通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803.1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