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302民初27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2月19日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代理人:李党周,云南洪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曲靖市凯利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街道丰登社区八队1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河间市米各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穆长世,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不详),住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街道丰登社区八队102号。
原告***诉被告曲靖市凯利丰商贸有限公司、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理由为另一实际施工人***已意外死亡。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原告申请追加原告,无法律规定。并且原告***申请追加的原告,无被追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基本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