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曲靖市凯利丰商贸有限公司、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302民初27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2月19日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代理人:李党周,云南洪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曲靖市凯利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街道丰登社区八队1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河间市米各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穆长世,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不详),住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街道丰登社区八队102号。
原告***诉被告曲靖市凯利丰商贸有限公司、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理由为另一实际施工人***已意外死亡。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原告申请追加原告,无法律规定。并且原告***申请追加的原告,无被追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基本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