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502执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
被执行人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46029-1,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米各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米各庄支行账号为50×××88和建设银行河间支行账号为13×××33两个银行账号,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应当解除对上述银行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米各庄支行账号为50×××88和建设银行河间支行账号为13×××33两个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