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502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被执行人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46029-1,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米各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209860.13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