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502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被执行人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46029-1,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米各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209860.13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