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242号
原告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
法定代表人穆长世,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受理原告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