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03民初426号
原告:***,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邢台市运输总公司司机,现住邢台桥**,
被告:**,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群众,自由职业,现住邢台桥**,
被告: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米各庄镇。
法定代表人:穆长世,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现住河间市,
原告***与被告**、河间市华能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苗源
审 判 员 吴会峰
人民陪审员 石树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