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汇泽林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宏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701财保1319号
 
申请人:新疆汇泽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建国路新苑小区25号楼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东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姗,新疆皓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宏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南城区街道精河路与经八路交界镜湖华庭小区商业门面房S3号2至3层。
法定代表人:黄庆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汇泽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宏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汇泽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宏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及支付宝账号内的存款180,837元或等值动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宏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及支付宝账号内的存款180,837元或等值动产(保全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留置、转让)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1424元,由申请人新疆汇泽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周李玲
 
 
 
二 〇 二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