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宏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事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2324执保497号
申请保全人(原被保全人):新疆宏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原申请保全人):**,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新疆宏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了申请保全人名下42,000元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因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被保全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民初3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新2324执保966号案件对被保全人新疆宏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仲玉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包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