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福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福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格尔木鑫坤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675号
原告:青海福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平驿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579929504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拥军、杨娟,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尔木鑫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江源中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64945149N。
法定代表人:冶占元,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福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格尔木鑫坤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青海福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福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46元,减半收取计15823元,由原告青海福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婧
书记员  唐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