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福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青海福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01民初28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64921956F。

法定代表人:陈文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理慧,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福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平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579929504M。

法定代表人:刘建清,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福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青2801民初287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青海福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409217.5元予以冻结。2020年10月9日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海福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09217.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爱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