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福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青海福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287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福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以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已足额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0.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爱忠
法官助理 张 寒 书记员 马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