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24民初123号
原告:***,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告:大连盛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1-4公建。
法定代表人:白光礼,系公司董事。
原告***与大连盛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计2787.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黄 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伊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