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24执17号
申请执行人:长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环海路106号华鹏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大连盛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E区64号1-4层公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长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大连盛东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依据本院(2022)辽0224行审28号行政裁决书以及长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长人社监理字(2022)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询,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春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