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林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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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民终16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子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琦,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虹,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蒙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向道,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蒙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2
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78元,减半收取45539元,由上诉人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国民
审判员孙昊
审判员张蒙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乌日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