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2558号
申请人:内蒙古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仕奇公园北街和盛嘉园小区10号楼4-202.
法定代表人:董三板,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蒙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台阁牧镇霍寨村呼包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向道,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59岁,现住呼和浩特市。
申请人内蒙古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内蒙古蒙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蒙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内蒙古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购买的保单号2321004852019000045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蒙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3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采生
人民陪审员 王殿伟
人民陪审员 陈文登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