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诉霍林郭勒市河东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581民初238号
原告**成,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霍林郭勒市自来水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法定代理人王艳凤(系**成妻子),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委托代理人宋红霞,内蒙古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林郭勒市河东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405513-5,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法定代表人陈为国,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光明,内蒙古疆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委托代理人朱珉达,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成诉霍林郭勒市河东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成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5元(原告已预交),由**成负担。
审 判 长 安 秀 华
人民陪审员 王  欢
人民陪审员 哈斯巴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玲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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