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蒙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民辖终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林生,住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内蒙古蒙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蒙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2民初48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温林生上诉称,建设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当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本案的被告内蒙古蒙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为呼和浩特市××区北,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审理。请求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2民初486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10KV专线接入、配电室安装及高压电力敷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项目所在地属新城区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该不动产所在地属新城区管辖范围,故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理由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