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

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与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7民初949号
原告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玉、被告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敬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如约履行义务。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中的部分义务,因被告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双方均同意解除《御马坊WL-14地块1#、2#楼智能门锁供应合同》,本院准许。原告依据2018年12月24日产品回厂复检的请示主张已送货2342把智能锁,安装2298把智能锁。被告依据2017年11月22日的产品安装签收单只认可原告安装了2156把智能锁,因产品回厂复检的请示在产品安装签收单之后,且有被告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本院认定原告已安装的2298把智能锁系原告最终交付,据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总货款金额应为784 996.8元;回厂复检的44把智能锁已经由原告拉回,被告不应再支付相应货款。原告另主张的刻卡器2台、IC卡30张,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交货,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延期给付货款的利息,原告于2017年12月底停工时已完成2298把智能锁的安装,停工系因被告原因造成,已安装部分的货款应立即支付给原告,被告至今未全部给付相应货款应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利息,双方明确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现在原告主张自2019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0日,原告作为供方与被告作为需方签订《御马坊WL-14地块1#、2#楼智能门锁供应合同》,合同约定:1 .1御马坊WL-14地块1#、2#楼智能门锁及配件的供应,智能门锁3446套,其他配件及数量详见报价单,同时需免费额外提供10套智能门锁作为备品。1 .2供方负责指导户门安装单位进行智能门锁的安装。1 .3供方负责智能门锁的调试。……4 .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壹佰贰拾陆万捌仟壹佰贰拾捌元整,即1 268 128元人民币。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包括设备/材料生产、包装、运输、卸货、交货、指导安装、运行调试、交付使用、维保人员的技术培训、提供备品备件及保修期内维修的含税费用。4.2设备材料的付款方式:4.2.1首付款:合同签订后在第一批货物订单下达时支付合同总价15%的预付款(供方需同时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4.2.2每批次货物到场并经需方、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需方支付本批次验收合格货款的65%。4 .2.3合同结算审核批准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供应商需提供全额发票)。4 .2.4保修款: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满二年后无息退还5 %的质量保修金(扣除保修期间的维修费用)。4 .2.5供方申请付款应以《材料、设备验收单》为依据向需方提出申请。4 .2.6供方应在需方支付任何一期货款的同时提供需方认可的正式发票。否则需方有权拒付当期及后续应付款项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供方应按约定期限供货。此项约定是需方付款的重要前提条件。4 .2.7供方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简易计税方式)。……10、违约责任。1 0.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 0.2因供方原因导致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合格的产品或在需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未能交付货物,每逾期一天,供方应向需方交纳延期部分设备总价的1%作为违约金,如逾期15天仍未交付合格的产品,则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供方须按合同总价的20 %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除逾期供货违约金外,供方须向需方返还预付款,退还需方全部已付款。若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 0.3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延期(20)天以上,应就拖欠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供方支付利息,需方正在走审批流程的除外……。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送货2342把智能锁,已安装智能锁2298把,因被告资金链断裂工程停止施工,剩余44把智能锁未安装,原告请示被告拉回公司复检,被告同意。双方均认可智能锁单价341.6元、刻卡器单价200元、IC卡单价8元。现被告已付原告货款190 215.2元,剩余货款未给付,为此原告持起诉意见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被告则持答辩意见不完全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御马坊WL-14地块1#、2#楼智能门锁供应合同》、中标通知书、说明函、谈判纪要、投标文件、招标书、投标报价表、产品回厂复检的请示、签收单等在案佐证。
一、解除原告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签订的《御马坊WL-14地块1#、2#楼智能门锁供应合同》; 二、被告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货款594 781.6元,并以 594 78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2018年1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2元,由原告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负担79元(已交纳),由被告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8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术清
法 官 助 理   赵彩军 书  记  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