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

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中心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民申7692号
再审申请人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简称必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中心(简称容桂土发中心)、佛山市顺德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简称高新产业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10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必达公司申请再审称,容桂土发中心的起诉明显超过诉讼时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认定《用地协议书》为有效合同也明显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容桂土发中心、高新产业开发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关于《用地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必达公司与容桂土发中心、高新产业开发公司签订的《用地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审判决认定《用地协议书》有效并无不当。关于容桂土发中心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用地协议书》的约定,补缴差额税款属于必达公司应主动履行的合同义务,因必达公司的纳税额等相关数据并非由容桂土发中心掌握,在必达公司未主动向容桂土发中心披露相关数据的情形下,容桂土发中心并不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容桂土发中心通过向案外人查证,明确必达公司缴纳税款未达到《用地协议书》的约定后,于2018年6月发函催收未果,即在2018年11月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审判决关于诉讼时效的认定亦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李 芹
书记员  梁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