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

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06执11003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469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04082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利息为6552.03元;以借款本金346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从2015年5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7%从2016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2.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2021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详见协议书)。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符合法律规定,但上述和解约定的周期较长,需要长期履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606执1100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期限,适用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雨峰 审判员  梁群王 审判员  王 萌
书记员  钟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