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

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塔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606民初6335号
原告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塔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塔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塔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所确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390000元的事实,有《关于解决北京德众必达公司日常运转资金的申请》《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双方于2019年12月8日进行对账确认被告截止到2019年9月10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9666.67元,有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佐证,被告在《还款计划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一直未清偿借款本息,且被告并未到庭抗辩或者举证证明其还款具体情况,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29666.67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还款计划书》中约定了未按期还款则按每日0.05%计收滞纳金,该滞纳金实质上就是违约金,由于被告未按约定于2020年4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原告主张按日0.05%计收的标准过高,且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因被告的违约而造成原告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故本院调整滞纳金按年利率15.4%计算,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主张滞纳金应当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主张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日,北京德众必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必达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关于解决北京德众必达公司日常运转资金的申请》,约定北京必达公司向原告借款90000元。2016年9月1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北京必达公司交付借款90000元。2017年2月8日,原告作为乙方(出借人),北京必达公司作为甲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8%计收,借款期限自2017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7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2017年2月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北京必达公司交付借款100000元;2017年3月13日,原告作为乙方(出借人),北京必达公司作为甲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收,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13日至2018年3月12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2017年3月1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北京必达公司交付借款100000元;2017年4月14日,原告作为乙方(出借人),北京必达公司作为甲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收,借款期限自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2017年4月1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北京必达公司交付借款100000元。2017年12月7日,北京必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备注为“还借款”;2018年1月8日,北京必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备注为“返还借款”;2018年1月8日,北京必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20000元,备注为“返还借款”;2018年1月8日,北京必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1000元,附言为“借款利息”;2018年2月26日,被告塔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100000元,用途为“还借款”。2019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计划书中注明了每笔借款的日期、金额、时长、利率及还款的时间、金额,确认截止至2019年9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70000元,利息29666.67元,并且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归还,若不能按期还款,可按每日0.05%加收滞纳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盛新元在《还款计划书》上签名并加盖了被告的公章。由于被告未按《还款计划书》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8年1月18日,北京德众必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塔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一、被告塔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29666.67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标准: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39.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负担39.42元,由被告塔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序明
书记员  梁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