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

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吉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27411号
申请人: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居委会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产业园科苑三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禧。
被申请人:吉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9号商会大厦办公2302号。
法定代表人:裴玉琴。
被申请人:南昌荣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47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吉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荣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在212285.29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荣科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在212285.29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荣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81.43元,由申请人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婉妮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