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杏花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平市杏花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民终5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1年1月4日生,住辽宁省营口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3民初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3民初75号民事裁定,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被上诉人***绿化公司返还上诉人工程保证金50000元;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由上诉人参加四平市秋季造林绿化项目(二标段)投标,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先期提供130000元保证金,如未中标被上诉人应返还全部130000元保证金给上诉人。一审中被上诉人对案件事实过程予以承认,案外人***到庭予以证明,上诉人提交了书面证据及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往来账目,上诉人与本案应有直接利害关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绿化工程保证金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18年10月份转入被告四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账户130000.00元,后被告四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当月返还给原告***80000.00元。现原告***称其与被告四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约定由被告投标《四平市秋季造林绿化项目(二标段)》,因未中标,被告四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只返还给原告***80000.00元,要求被告四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剩余的50000.00元。被告四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否认双方之间系靠挂关系,但只承认其与案外人***系靠挂关系,并称该款130000.00元只是从原告***账户转入到被告四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部分证据,但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原告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遂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银行进账单、流水单以及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显属不当,对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再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3民初7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勇
审判员***
审判员孙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郝一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