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杏花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平市杏花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303执588号
***、四平市杏花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平市杏花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吉03民终1171号民事判决书,四平市杏花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75元。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平市杏花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45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6575元及利息并同意结案。现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9)吉03民终11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