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03民初75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月4日生,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身份证号:。
被告:四平市杏花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风景区**栋。
法定代表人:张春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波,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平市杏花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平市杏花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案外人张衷铭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春艳系夫妻关系,2018年10月份原告通过案外人张衷铭与被告商定挂靠关系,并参加投标,原告与被告约定由被告投标,投标项目名称为《四平市秋季造林绿化项目(二标段)》,原告为被告提供拾叁万元(130000.00元)保证金,此投标并未中标,保证金应全部退还给原告,财政局招标办将全部款项退还到被告账户后,被告只返还给原告捌万元(80000.00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返还剩余伍万元(50000.00元),但是被告无故拒不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绿化工程保证金伍万元(50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平市杏花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没有靠挂关系;2.被告进入账户13万元只是被告与案外人梁福生之间的靠挂关系,该款只是从原告账户转入到被告账户,但双方没有委托招标这一事实。
审理查明:原告***于2018年10月份转入被告四平市杏花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账户130000.00元,后被告四平市杏花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当月返还给原告***80000.00元。现原告***称其与被告四平市杏花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约定由被告投标《四平市秋季造林绿化项目(二标段)》,因未中标,被告四平市杏花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只返还给原告***80000.00元,要求被告四平市杏花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剩余的50000.00元。被告四平市杏花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否认双方之间系靠挂关系,但只承认其与案外人梁福生系靠挂关系,并称该款130000.00元只是从原告***账户转入到被告四平市杏花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账户。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部分证据,但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原告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居洪武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