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通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宏通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宏通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山西宏通炜业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南路199号文华苑A区3号楼2单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武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春香,山西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学敏,山西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平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平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兵,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雷平,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平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建柱,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芮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中奎,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平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冬冬,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福浩,男,199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平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其军,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瑞,男,199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海伟,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柏杰,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平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英卫,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芮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京云,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襄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随将,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平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平陆县。
诉讼代表人:***,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麦照,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平陆县。
原审被告:谭许平,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平陆县。
上诉人山西宏通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等17人、原审被告谭许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6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工程发包方为古县佳盛能源有限公司,承包方为上诉人山西宏通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山西宏通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翟卫东,翟卫东又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樊四清,樊四清又将部分工程交由原审被告谭许平施工,上诉人山西宏通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翟卫东、樊四清与原审被告谭许平之间是何种关系?原审被告谭许平组织被上诉人***等17人是给樊四清转包的工程提供劳务还是原审被告谭许平组织被上诉人***等17人给上诉人山西宏通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涉案工程完工后,樊四清代表上诉人山西宏通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古县佳盛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了结算,上诉人山西宏通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称已将涉案工程款1180.66万元支付完毕,樊四清是否已经收取涉案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原审被告谭许平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将仅凭其所作工资表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缺乏相应证据佐证。一审法院判决遗漏本案了翟卫东、樊四清为当事人,导致本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66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宏通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9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姜宏亮
审判员 李 峻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薛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