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通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许继昌龙电气有限公司与山西宏通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民初3237号

原告:太原许继昌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唐明路19号1幢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山西宏通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南路199号文华苑A区3号楼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许继昌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宏通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太原许继昌龙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许继昌龙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许继昌龙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381.5元,由原告太原许继昌龙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