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22执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住山西省平陆县。
申请执行人:关奋飞,男,住山西省平陆县。
申请执行人:关晓月,女,住山西省平陆县。
被执行人:山西宏通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昊。
本院在执行***、关奋飞、***与被执行人山西宏通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宏通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宏通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内存款人民币906630.3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