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圣亿建设有限公司

***与***、吉林圣亿建设有限公司、四平市群众艺术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02民初1464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10月1日生,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长城,男,汉族,1966年4月7日生,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吉林圣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平市群众艺术馆。
法定代表人***,馆长。
原告***诉被告*长城、吉林圣亿建设有限公司、四平市群众艺术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与其提起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理由,并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6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