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圣亿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圣亿建设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兴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22财保17号
申请人:***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伟,董事长。
住所:梨树县经济开发区霍家店经济园区东平安村二社。
被申请人:吉林省兴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兴龙,董事长。
住所:梨树县梨树镇泉眼沟村三社。
2018年3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4000000元,并给申请人出具了借据,借款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法院判决能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账户资金(账号:×××)或被申请人其他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40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2019年8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延期采取保全措施,2019年9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前财产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兴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珈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