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圣亿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圣亿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平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302民初1651号
原告***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伟,董事长。
被告四平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家荣,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平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20240元,减半收取10120元,由原告***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耿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