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22财保21号
申请人:***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住所:梨树县。
被申请人:吉林省兴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住所:梨树县梨树镇泉眼沟村三社。
2018年3月2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4000000元,并给申请人出具了借据,借款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法院判决能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资金4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亿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兴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400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兴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4000000元,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变卖、出租或设置他项权利;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兴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或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兴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总计金额4000000元。
如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本次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内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被申请人财产的期限为二年,如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本次冻结或查封的有效期为三十日,逾期本院将解除存款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乐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珈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