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圣亿建设有限公司

***与**、梨树县圣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303执恢30号
(2016)吉0303执恢30-4号
申请执行人***,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梨树县圣亿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梨树县圣亿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梨树县圣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院依职权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274.07元,另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80000.00元,共计人民币115274.07元,其中含诉讼费640.00元,执行费1596.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