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开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881民初110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雄伟。

被告:浙江开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夏树。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洪星。

被告:***。

原告***与被告浙江开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6日本院予以立案,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70000元,支付从2020年4月16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雄伟、被告浙江开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洪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名浙江开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更名为浙江开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2014年2月25日,浙江开阳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江山市双塔街道XXX村民委员会老年活动综合用房工程,2014年2月27日浙江开阳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施工,被告***将工程外坪干挂花岗岩分包给原告***承建,XXX村民委员会老年活动综合用房工程已于2017年验收通过,浙江开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6日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0元,但余款70000元原告向浙江开阳建设有限公司作了申报,但至今未付,2019年1月31日,***对所欠的70000元工程款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分包给原告***施工,对所欠的工程款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浙江开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在公司里无多余的工程款结算,故无款支付给原告,但二被告签订分包合同中,约定被告浙江开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欠工程根据申报,由公司予以支付,对被告浙江开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辩称不予采信,被告浙江开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应与被告***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70000元,支付利息(按70000元,从2020年4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浙江开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70000元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被告***、浙江开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红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