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终9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开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69914E,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路******。
法定代表人:方夏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庆,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雄伟,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章荣,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上诉人浙江开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章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浙0881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开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开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开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浙江开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顺增
审判员 刘小伟
审判员 郑慧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