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2民初1562号
原告:宣汉县平风建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聚城峰华三期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337805832Q。
法定代表人:熊万秀,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兴均,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69号4栋2单元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16845004。
法定代表人:刘江。
原告宣汉县平风建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宣汉县平风建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宣汉县平风建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汉县平风建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计506元,由原告宣汉县平风建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小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