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22民初1365号
原告:***,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英,武胜县沿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69号4栋2单元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16845004。
法定代表人:邓洪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先才,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勇,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辉,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诚,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张万均,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辉、第三人张万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