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5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6年1月16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现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东2单元15层3号。
法定代表人:郑战林,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先才,男,生于1954年8月22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华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1-2幢15楼5号。
法定代表人:邓船,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男,生于1989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新华苑A栋。
法定代表人:王虹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男,生于1989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省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69号4栋2单元9-4号。
法定代表人:刘江,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先才,男,生于1954年8月22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会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25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513400元及相应借款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四川省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协议内容给付了案款10134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书面同意中止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3425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林顺
审判员 程永恒
审判员 汪 闯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