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民终2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生,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车站街机场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熊腊美,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50岁,汉族,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基建部部长,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西湖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湖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4民初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应进一步查清***在案涉工程项目中的具体身份和作用,以便对本案基本事实作进一步查清和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4民初7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2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汛
审 判 员 陈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