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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金烽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湖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02民初4704号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烽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武汉市洪山区烽火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1MA4J3C9H79。 经营者:***,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提起诉讼,代为陈述、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代为诉前财产保全,代为举证、质证,进行调解或者和解,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车站街机场路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1811759414。 法定代表人:熊腊美。 被告:***,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营房街机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47692674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烽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湖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烽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烽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烽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7元,减半收取3218.50元,由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烽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