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02民初4704号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烽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武汉市洪山区烽火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1MA4J3C9H79。
经营者:***,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提起诉讼,代为陈述、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代为诉前财产保全,代为举证、质证,进行调解或者和解,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车站街机场路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1811759414。
法定代表人:熊腊美。
被告:***,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营房街机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47692674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烽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湖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烽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烽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烽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7元,减半收取3218.50元,由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烽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