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丽群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金烽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湖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02民初4707号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烽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烽火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1MA4J3C9H79。 负责人:***,该站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提起诉讼,代为陈述、放弃、变更委托方诉讼请求,代为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代为诉前财产保全,代为举证、质证,进行调解或者和解,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车站街机场路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1811759414。 法定代表人:熊腊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营房街机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4769267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起诉、上诉,代签、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烽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湖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烽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烽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烽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5元,减半收取2352.50元,由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烽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