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24民初1414号
原告: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港区,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柳邵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诉争问题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月治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