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执2150号
申请人河南海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北环路阳光小区28号楼-2号。
被执行人焦作市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普济路。
申请人河南海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于2020年11月30日向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26日、2020年12月19日、2021年1月21日、2021年2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并通过到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单位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保险、理财、公积金等财产。查封焦作市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因系轮后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截至2021年3月8日,申请执行标的20215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20000.00元。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周荣应
审判员 杜春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柳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