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民初1074号
原告:河南海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北环路西段阳光小区28号楼-2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明,男,汉族,1969年1月26号出生,现住焦作市。
被告:焦作市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南侧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张海秀,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焦作市山阳区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金亮,焦作市体化示范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海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5月8日,原告河南海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海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海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河南海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苗晓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古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