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海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民初2289号
原告:河南海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北环路西段阳光小区28号楼-2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守艳,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婷,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12月8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河南海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0年8月12日,原告河南海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海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海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9元,由原告河南海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苗晓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古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