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

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河南润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2执240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附1号院1号楼西单元15层9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润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樱花街5号。
法定代表人:薄见才,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豫开民初字第12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本案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10月2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信息;2、于2019年1月16日派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并张贴传票,经查找至今仍无确切下落;3、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4、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附风险提示,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8年12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措施;5、于2019年1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代理人***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征询其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2执24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费3333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对未受偿的款项数额,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