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春光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3民初4371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湾湾,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春光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诉被告广州春光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广州春光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 宁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孙 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代书 记员 *圆圆